|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新址设立的条件:
1、 离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
2、 经营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3、 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4、 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违法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院)内及房屋夹层等;
5、 营业场所的设立应符合消防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面积变更营业场所的许可程序:
1、 立项程序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人向新址所在区区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
(2) 区文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区文化局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无反馈意见的,或经调查核实,反馈意见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或反馈意见中反映问题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经区文化局责成公示对象予以消除后,区文化局应当认定公示合格,并做出拟同意立项的决定;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区文化局应当立即做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立项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
(2) 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和房屋产权证明(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新址网络拓扑结构图。
3、 变更许可证登记地址发证程序:申请人持《立项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消防、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到新址所在地文化局申请,由区文化局提出同意变更的初审意见后,到市文化局办理变更手续。
4、 变更许可证登记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 开业申请书;
(2) 自有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 公安网监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5)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在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扩大经营面积,增加计算机台数
1、 条件:
(1) 要求计算机台数必须按每台机占地2.5平方米设置。
(2) 只允许在原址扩大,扩大部分的设立不得超出1至3层。
2、 许可程序
除无须经公示外,其它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的许
程序操作执行。
3、 立项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1) 扩大部分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2) 扩大面积部分的拓扑图;
(3) 申请书;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发证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1) 开业申请书;
(2) 自有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 公安网监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